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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对焚烧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0-02-24 作者:铮实环保 点击: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对焚烧的处理:


    1、卸料区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当生活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使用助燃器助燃。相关部门要组织对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2、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并作相应记录。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3、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袋式除尘器运行时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处理能力在600/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4、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厂区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应对焚烧厂主要辅助材料(如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进行准确计量。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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