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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存量垃圾处理工程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标准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存量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要求,焚烧炉应在4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焚烧炉在停炉时,自停止投入存量垃圾开始,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并满足所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的要求。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标准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存量垃圾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