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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垃圾治理特许经营协议是垃圾治理领域常采用的一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在存量垃圾治理中的应用是“垃圾治理法治化”“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物有所值”逻辑使然。
1、垃圾治理法治化:是行政协议能够生存的基础。法治化逻辑下法律是垃圾治理的主体,垃圾治理的实体和程序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都必须依法做事。存量垃圾治理法治化逻辑下的行政协议是协议的法治化,保证行政协议具有合法性。法治化主要体现在行政协议必须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管理制度、固废法和行政法,具体见附录。
2、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是行政协议能够生存的条件。存量垃圾治理事关资源节约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共环境维护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公益性较强的行业,需要政府主导。行政协议给予了行政机关优益权,让其对协议履行拥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撤销权。
当公共利益面临重大损失和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为保障公益可以变更甚至撤销行政协议。同时行政协议的协商过程赋予行政相对人提出要求的机会,有利于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而平衡私利公益。
3、物有所值:是行政协议的推力。存量垃圾治理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必然要遵循物有所值原则,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益。物有所值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追求,行政协议有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实现物有所值,行政协议让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垃圾治理路线、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多种选择。
同时,各行政相对人为了在协商过程中争取优势,也会拿出自己的最优方案,这都有利于实现垃圾治理的物有所值。正因如此,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乐于采用行政协议。存量垃圾治理推行行政协议需要垃圾治理法治化基础和对物有所值的追求,如果法治意识和经济意识淡薄,推行行政协议会招致一些弊端,如以行政协议之名实则行使行政委托,将降低垃圾治理行业的竞争力和降低垃圾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