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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垃圾治理的行政协议法治化

发布日期:2021-12-23 作者:铮实环保 点击:

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管理制度,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存量垃圾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设定垃圾治理项目,尤其需要申请用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镇)村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管理制度,没有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垃圾治理项目,行政机关依法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和办理有关手续,市场主体不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立项申请。遵守《固废法》等垃圾治理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垃圾治理行业的专业法,行政协议的发起、协商和执行过程都必须遵守。


存量垃圾治理


行政协议要严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法律禁止的不可为,法律要求的必须为,固废法禁止的领域、业务不得成为行政协议发起事项,固废法要求的权利、责任、义务、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监督事项等必须落实到位,固废法禁止的行为不得发生在行政协议执行过程中。


遵守《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行政协议的形式标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但实质标准是协议的标的及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协议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对协议履行拥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撤销权,


行政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行“申请+审核(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相关专业实体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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